沪发改环资〔2016〕138号
本市碳排放交易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10号令)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同时,请本市碳排放交易各纳入配额管理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本单位碳排放管理工作,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加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工作,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测,经营管理好本单位的碳排放配额。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
上海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为科学合理确定2016年本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下称“纳管企业”,详见《上海市碳排放交易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名单(2016版)》)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本市2016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坚持体现以下原则:
  1、坚持实行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衔接本市年度及“十三五”碳排放控制目标以及峰值目标,有效促进各项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实现。
  2、坚持推动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优先采用基准线法、强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同时在分配方式上鼓励清洁低碳能源的使用。
  3、坚持试点市场平稳过渡和顺利衔接。在分配方法和方式上,保持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做好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衔接。
  二、配额总量
  根据本市“十三五”及2016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按照纳管企业碳排放控制不低于全市总体要求,确定本市2016年度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总量为1.55亿吨(含直接发放配额和储备配额)。
  三、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排放法确定纳管企业2016年度基础配额。
  (一)行业基准线法
  对本市发电、电网和供热等电力热力行业企业和汽车玻璃生产企业,采用行业基准线法。
  1、发电企业(纯发电及热电比小于100%)
  考虑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以及负荷率修正系数,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2、电网企业
  根据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年度供电量以及电力排放因子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本市电力排放因子×年度供电量
  3、供热企业(纯供热及热电比大于100%(含))
  考虑企业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和年度综合供热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供热量
  发电、电网及供热企业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2。
  4、汽车玻璃企业
  对主要产品为钢化汽车玻璃、夹层汽车玻璃、钢化夹层汽车玻璃、镀膜玻璃和高机能汽车玻璃的企业,根据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n×年度产品产量n
  n为产品类型。
  上述各参数选取方法详见附件3。
  (二)历史强度法
  对航空、港口、水运、自来水生产行业企业,以及主要产品可以归为3类(及以下)、产品产量与碳排放量相关性高且计量完善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强度法。
  1、工业企业
  根据企业各类产品的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产品产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强度基数n×年度产品产量n
  n为产品类别。
  历史强度基数,一般取企业各类产品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强度(单位产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当三年内碳排放强度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超过30%,取2015年碳排放强度数据;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度间碳排放强度变化超过20%,取其变化后各年度碳排放强度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产品产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16年度各产品产量。
  满足一定条件下,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可根据历史原材料投入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原材料投入量确定。
  2、航空港口及水运企业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业务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强度基数×年度业务量
  历史强度基数,取企业2013年至2015年单位业务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
  年度业务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16年度业务量数据。
  3、自来水生产企业
  根据企业历史碳排放强度基数和年度供水量,确定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强度基数×年度供水量
  历史强度基数,取企业2015年单位供水量碳排放数据。
  年度供水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16年度供水量数据。
  (三)历史排放法
  对商场、宾馆、商务办公、机场等建筑,以及产品复杂、近几年边界变化大、难以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的工业企业,采用历史排放法。计算公式为: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排放基数
  历史排放基数,一般取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当三年内企业碳排放量持续上升或持续下降,且累计变化幅度达到以下标准的,取2015年碳排放数据:2015年碳排放量在500万吨以上且碳排放量变化超过100万吨、2015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至500万吨之间且变化幅度超过30%、2015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以下且变化幅度超过40%的。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年度间碳排放量变化超过20%,取其变化后各年度碳排放量的平均值。
  四、配额发放
  (一)直接发放配额
  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上述方法,根据企业2015年因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确定其2016年度的碳排放直接发放配额数量(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免费向纳管企业发放。
  对于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2016年度直接发放配额一次性免费发放至其配额账户。对于采用行业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的纳管企业,先按照2015年产量、业务量等生产经营数据确定并免费发放2016年度直接发放的预配额,同时于2017年清缴期前,根据其2016年度实际数据对配额进行调整,对预配额和调整后配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收回或补足。
  (二)储备配额
  对2016年配额总量中的储备配额开展部分、适度有偿的方式进行竞买。纳管企业或投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配额需求、履约要求以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有偿竞买。本市2016年度储备配额的有偿竞买将于2017年上半年适时通过本市碳排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及流程另行公告。
  五、配额使用
  (一)配额清缴与抵消机制
  纳管企业可使用所持有的本市碳排放配额和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下称CCER)进行配额清缴,每吨CCER相当于1吨碳排放配额。纳管企业清缴的配额,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本市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注销。
  CCER所属的自愿减排项目应是非水电类项目,且其所有核证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3年1月1日后。CCER使用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
  (二)配额有效期
  2016年起,本市碳排放配额不含年份标识。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2017年后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市场企业的配额,在国家市场启动后,根据国家安排统一考虑。
  2013年至2015年期间结存的配额,根据《关于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阶段碳排放配额结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结转为本市统一的碳排放配额并进行管理。
  六、有关情况处理
  纳管企业于本方案公布前已解散、关停或迁出本市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对其进行碳排放配额管理。
  纳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2016年核算边界无法确定的,市发展改革委暂不对其发放2016年配额,但其必须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等,待核算边界和排放状况稳定后再对其开展配额分配。
  附件1:
  直接发放配额相关参数
  纳管企业2016年度的直接发放配额根据其对应的分配方法和企业2015年因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气除外)导致的直接排放占其总排放量的比例来确定。详见下表:
| 分类 | 含碳能源排放比例(a) | 直接发放配额 | 
| 工业企业* | 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3% | 
| 50%≤a<7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5% | 
| 25%≤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7% | 
| a<25%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 电力热力企业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6% | 
| a<50%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 非工行业企业 | 企业年度基础配额×99% | 
  注:工业企业指本市纳管企业中,除电力热力外的所有工业行业企业
  附件2:
  电力热力行业企业碳排放基准及相关参数
  一、发电企业
  (一)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DB31/507-2010燃煤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并综合考虑本市发电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12016年度发电企业碳排放基准
| 类型 | 装机容量(万千瓦)/等级 | 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 
| 燃气 | F | 3.800 | 
| E | 4.636 | 
| 燃油 | E | 7.658 | 
| 燃煤 | 超超临界 | 100 | 7.440 | 
| 66 | 7.686 | 
| 超临界 | 90 | 7.951 | 
| 60 | 7.954 | 
| 亚临界 | 60 | 8.155 | 
| 30 | 8.218 | 
| 中压 | 1.2 | 11.203 | 
  (二)年度综合发电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发电量和年度供热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发电量=年度实际发电量+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
  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年度供热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发电量为上海市电力公司提供的企业年度发电量;年度供热折算发电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供热量折算得出。对于燃煤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7.35×107千焦/万千瓦时;对于燃气电厂供热,热电折算系数取6.50×107千焦/万千瓦时。
  (三)负荷率修正系数
  对于燃气及燃油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取1。
  对于燃煤电厂,负荷率修正系数根据各电厂机组性能及年均负荷率确定。
  二、电网企业
  (一)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
  参考《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综合考虑本市电网企业排放情况确定,单位供电量线损率基准为6.20%。
  (二)本市电力排放因子
  根据《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12),本市电力排放因子为7.88吨二氧化碳/万千瓦时。
  (三)年度供电量
  年度供电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2016年度供电量数据。
  三、供热企业
  (一)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
  参考《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能级》(GB24500-2009)和《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G/TJ08-115-2008),并综合考虑本市供热企业碳排放情况确定。详见下表:
  表22016年度供热企业碳排放基准
| 分类 | 锅炉/机组类型 | 单位综合供热量碳排放基准(吨二氧化碳/吉焦) | 
| 纯供热 | 燃煤锅炉 | 0.1046 | 
| 燃气锅炉 | 0.06233 | 
| 热电联产(热电比≥100%) | 燃煤机组 | 0.1177 | 
  (二)年度综合供热量
  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供热量和年度发电量确定。计算公式为:
  年度综合供热量=年度实际供热量+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
  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年度发电量×热电折算系数
  其中,年度实际供热量,对纯供热企业采用锅炉出口端供热量,对热电联产企业采用出厂端供热量。年度发电折算供热量根据企业实际年度发电量折算得出,热电折算系数为3.6×107千焦/万千瓦时。
  附件3:
  汽车玻璃生产企业产品碳排放基准
  一、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
  根据《上海市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SH/MRV-007-2012),结合行业企业历史排放强度平均水平确定。详见下表:
| 产品类型 | 单位产品碳排放基准(吨二氧化碳/千平方米) | 
| 钢化汽车玻璃 | 9.8833 | 
| 夹层汽车玻璃 | 17.2101 | 
| 钢化夹层汽车玻璃 | 51.6903 | 
| 镀膜汽车玻璃 | 19.4091 | 
| 高机能汽车玻璃 | 26.6307 | 
  二、年度产品产量
  年度产品产量为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经有关部门审定确认的企业2016年度各产品产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