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民婚发〔2016〕4号   各区(县)民政局,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为维护婚姻登记法律秩序,加强婚姻信息管理,市民政局、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本市婚姻登记申请人员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惩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婚姻信息失信行为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为之一的,为婚姻信息失信行为。   (一)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二)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三)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四)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五)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六)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二、失信行为记录的主要内容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类型、办理日期、受理机关、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三、婚姻登记诚信告知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开展宣传工作。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要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做好诚信告知服务工作,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发放《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并签收(附件1),让其知晓失信行为将产生的不良后果。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发现婚姻当事人有失信行为,或者经举报核实有失信行为的,要按照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附件2)格式,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婚姻管理处将失信人员信息报市信用中心,录入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列入失信记录。   失信信息的查询期限为3年,自失信行为登入之日起起算。查询期限届满,市信用中心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四、婚姻失信信息的维护利用   婚姻失信人员信息由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信息由市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市信用平台向有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的利用情况,应按季度向市信用平台反馈。   附件:1.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2.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1 婚姻登记诚信告知书   经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和上海市民政局共同决定,婚姻登记失信人员信息已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在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补领婚姻登记证明时,请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出现下列任一行为:   1.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法院判决生效书、法院调解书、照片等),骗取婚姻登记的;   2.在婚姻登记时,故意隐瞒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骗取婚姻登记的;   3.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   4.隐瞒婚姻史办理婚姻登记的;   5.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的;   6.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您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因个人不诚信行为引起的信用惩戒、各类法律相关责任一律由您本人承担。   以上内容已认真阅读,无异议后请签名并按指纹。   确认人:                  年          月             日 附件2 婚姻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   填报单位:              民政局(盖章) 
|   申请人姓名 |  |  
|   身份证号码 |  |  
|   办理类型 |   结婚登记 |  |  
|   离婚登记 |  |  
|   补办结婚 |  |  
|   补领婚姻登记证 |  |  
|   其他 |  |  
|   办理日期 |  |  
|   受理机关 |  |  
|   失信行为 |   在婚姻登记时伪造或涂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证书或证明材料 |  |  
|   故意隐瞒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  |  
|   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证 |  |  
|   隐瞒婚史办理婚姻登记 |  |  
|   不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相关声明书 |  |  
|   其他假冒婚姻信息的 |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