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府办〔20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8个区为125元;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青浦5个区为95元;金山、奉贤、崇明3个区为65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8个区为90元;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青浦5个区为70元;金山、奉贤、崇明3个区为50元。   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40%实施补贴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区和浦东新区8个区为50元;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青浦5个区为40元;金山、奉贤、崇明3个区为30元。   二、1人、2人家庭的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租金补贴,在前述基础上上浮20%。   三、租金配租家庭的家庭最低保障面积调整为居住面积15平方米。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