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委会〔2018〕27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P020180626540874117547.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