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委会〔2018〕49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三、上述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9/t20180930_30334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