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9〕4号
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财政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
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机构委托,对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以下简称“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接受财政部监管。
  第三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应当至迟在境外机构提交发债申请前2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进行首次报备,并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年5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进行年度报备。
  第四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首次报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附);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准予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相关材料,如执业许可。
  第五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报备时,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第六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
  第七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报备或年度报备涉及相关支持性文件的,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传。
  第八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及时予以公告。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报备信息不齐全或者报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在收到报备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十条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备的,或者在报备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财政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并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按程序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附: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
相关财务报告审计业务报备表
 
| 请根据报备类型选择:首次报备 年度报备 | 
| 第一部分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 
| 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英文) |   | 
| 所在国家(地区) |   | 组织形式 |   | 
| 所属国际会计网络(如有) |   | 
| 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通讯地址 |   | 
|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准予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相关信息 | 
| 请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支持性文件 | 
| 持有的审计执业许可编号 |   | 
| 执业状态 |   |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审计业务年限 |   | 
| 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名称 |   | 
| 颁发执业许可的机构类型 | 政府监管部门     非政府独立监管机构       行业协会 其他(请注明)_______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 境内联系人姓名 |   | 境内机构名称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 通讯地址 |   | 
| 三、最近5年从事公开发行证券相关审计业务情况 | 
| 发行人名称 | 发行国家(地区) | 证券类型 | 发行规模(人民币亿元) | 发行方式 | 
|   |   |   |   |   | 
| 四、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声誉和胜任能力 | 
| 在过去3年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是否因执行证券(包括股票及债券)相关的审计业务,而: 1.被法庭判定有任何刑事犯罪,或者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方,且被判定应承担相关责任?     (其中提到的法庭判定,包括法院的判定以及陪审团的裁决)     是,请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支持性文件   否 (1)诉讼的名称、立案日期以及案件编号  (2)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法庭或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3)诉讼中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所有被告名称 (4)诉讼涉及的审计报告所涉及被审计实体名称 (5)诉讼中被告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描述 (6)诉讼程序的结果,包括对被告的任何判决或制裁 (7)提供上述支持性文件,无需翻译件 | 
| 2.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是,请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支持性文件   否 (1)公开的处罚公告、处罚日期以及公告编号 (2)进行处罚的机构名称及地址 (3)处罚中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所有被处罚方名称 (4)处罚涉及的审计报告所涉及被审计实体名称 (5)处罚相关违规事实的描述 (6)处罚的结果,包括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结果等 (7)提供上述支持性文件,无需翻译件 3.被行业协会暂停执业,或者被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拒绝加入,或者决定终止其申请?     是,请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支持性文件   否 (1)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的处理或决定、日期以及编号 (2)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的名称及地址 (3)处理或决定涉及的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所有相关方名称 (4)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的决定可能涉及的审计报告中被审计实体名称 (5)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的决定相关的事实描述 (6)处理或决定的结果,包括整改措施,以及整改结果等 (7)提供上述支持性文件,无需翻译件 | 
| 第二部分 境外机构(发行人)信息 | 
| 五、境外机构(发行人)信息 | 
| 境外机构名称 |   | 
| 所在国家(地区) |   | 组织形式 |   | 
| 机构类型 | 国际开发机构 政府类机构  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 其他,请注明________ | 
| 所属行业 |   | 主营业务 |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 第三部分 债券发行信息(如适用) | 
| 六、债券发行信息 | 
| 债券发行方式 |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定向发行 其他,请注明_______ | 
| 申报/批准发行额度(人民币亿元) |   | 本次拟发行规模(人民币亿元) |   | 
| 累计已发行情况(如有) | 发行日期 | 发行规模(人民币亿元) | 
|   |   | 
| 七、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信息 | 
| 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   | 财务报告年度 |   | 
| 编制财务报告使用的会计准则 |   | 执行审计所依照的审计准则 |   | 
| 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及执业证书编号(如有) |   | 
| 谨此保证上述报备信息及所附材料全部属实,并依法接受中国财政部监管。 (如无法接受中国财政部监管,请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法律限制)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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