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沪市监规范〔2020〕9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进一步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有关事项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工作,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完整、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及标签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负责接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相关备案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一般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上市前,应当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 第七条(产品配方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 第八条(提交材料)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事项备案,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审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信息登记表;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复配原料要列明各种原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 (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要列明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组成)、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 (五)所有规格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 (六)食品接触材料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等; (七)检验报告复印件。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备案事项。 第九条(接收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备案凭证和备案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制作备案凭证,标注备案登记号。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备案登记号、登记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名称和产品配方、标签等。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SHYPBA+4位年号+2位企业顺序号+4位产品顺序号,其中SHYPBA代表上海市行政辖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变更) 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及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的产品上市前变更备案材料,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标签使用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进行生产。 第十三条(产品与备案内容一致性要求)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和食品接触材料等事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保密要求)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取消备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取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有关事项备案: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取消备案的;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失效的;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过程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日。   备案登记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原料和标签 备案信息登记表 (新产品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   填表说明   (一)备案材料项目按备案登记表中“所附材料”顺序排列。 (二)备案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备案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四)备案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                         
| 企业名称 |   |  |  
| 企业地址 |   |  |  
| 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  
| 传  真 |   | 邮  编 |   |  |  
|   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和标签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自愿履行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备案工作的义务。本登记表中所填报的内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可溯源,均符合备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本企业已确知,本企业对备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承担主体责任。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事项的备案不作为确保备案的食品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合规性的凭据。本登记表中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出变更。 以上如有不实之处,本企业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 2.食品原料情况 □ 3.食品添加剂情况 □ 4.标签样稿 □ 5.食品接触材料情况 □ 6.检验报告复印件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需要可另加附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