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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项目  | 
 代码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相关说明  | 
 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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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质及信息公示情况  | 
 101  |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查看许可证情况。  |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产品在许可类别和明细范围内,产品生产工艺与证书载明的一致; 
2.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 
 1.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原件悬挂(摆放); 
2.许可证未悬挂(摆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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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按规定注册,产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 
 查看许可证和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 
 1.许可证食品类别包括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2.所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持有效产品配方注册证书。  | 
 1.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 
2.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范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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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22条、23条  | 
 查看上次检查表。  | 
 1.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 
 1.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遗失、藏匿、撕毁、涂改; 
2.未及时依据日常监督检查表结果信息进行整改,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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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境和设备设施  | 
 201  |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厂区、车间周边无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或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  | 
 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附近是否有污染源。  | 
 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2.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3.应重点查看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如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杂物堆放。  | 
 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 
3.厂区、车间内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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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更衣、洗手、干手、消毒等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生产操作人员是否按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后进入生产车间。  | 
 1.检查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是否能正常使用; 
2.更衣设施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 
3.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 
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 
 1.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更衣室没有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2.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3.无消毒液配置和使用制度,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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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境和设备设施  | 
 203  |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有维护保养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查看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  | 
 1.检查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检查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空气过滤装置是否定期清洁; 
3.检查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 
4.检查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 
 1.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 
2.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没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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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境和设备设施  | 
 204  |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管理符合要求,有空气洁净度监测记录。  | 
 GB 23790第5.1.7~5.1.9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检查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次数、温度、湿度等的监测数值、监测频次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标准要求。 
2.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 
3.空气洁净度记录完整。  | 
 1.检查生产加工人员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经过人流净化;物料从清洁程度低的作业区进入清洁程度高的作业区时,是否通过相应的缓冲间(气闸室)、传递窗(口)、货淋室或杀菌隧道等。输送物料的电梯如设在清洁作业区,应有确保空气洁净度的措施; 
2.检查空气洁净度、压差及其监测频次等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GB 23790的要求。查看监控记录,是否按计划进行了监测; 
3.现场查看各作业区的空气流向是否有倒灌现象,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压差是否≥10Pa,清洁作业区的湿度是否≦65%;进入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是否采用初效、中效、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注意:压差计应安装于可以产生空气流通的物理隔断面上,如清洁作业区与非清洁作业区的空气连通处) 
4.检查清洁作业区是否保持干燥,如有供、排水设施及系统,是否采取了有防护措施,是否有凝结水现象; 
5.检查清洁作业区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的运行记录,有异常情况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 
 1.清洁作业区压差达不到要求; 
2.空气洁净度监测频次和记录不符合要求; 
3.温湿度监控记录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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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环境和设备设施  | 
 205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 
 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或标识不清的情况; 
2.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领用记录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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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 
 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记录。  | 
 1.查看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2.检查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 
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 
 1.防鼠、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 
2.缺少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情况的记录; 
3.生产场所发现虫害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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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货查验  | 
 301  |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 
 查看检查评价制度和记录,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检查评价。  | 
 检查是否有效实施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开展供应商评审和(或)现场质量审核。  | 
 未按照要求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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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货查验  | 
 302  | 
 ★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乳品原料等按照要求检验后使用。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 
 查看: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2.查看主要含乳原料(全脂、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基粉)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3.验收不合格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按要求放置并明显标记,并按要求处置。  | 
 1.检查是否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放行,通常要求被检查方提供下列原料(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材料: 
(1)原料清单; 
(2)原料执行的产品标准清单; 
(3)原料合格供应商清单; 
(4)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或作业指导书。 
检查上述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比对原料清单、合格供应商清单与仓库检查时拍摄的原料标签照片,确认原料种类、供应商来源是否相符; 
3.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查其供应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4.检查国产原料(除初级农产品外)、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是否取得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口原料供应商是否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进口原料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海关定期公布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及其进口商备案名单等; 
5.从原料清单中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进货查验时是否索取了对应品种、批次(生产日期)的产品合格证明。对于进口原料,还应对照出入境检验合格证明中的原料数量是否与采购数量相符; 
6.对照被检查方制定的进货查验(或检验规程、标准、作业指导书),随机抽取几种、几批次(生产日期)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开展进货查验工作。  | 
 1.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无检验记录; 
2.索证资料未及时更新,证照过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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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货查验  | 
 303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 
 查看原料辅料的检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  | 
 对上一项抽查的品种,检查下列内容: 
1.查验是否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2.查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即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1.无进货查验记录; 
2.进货查验记录格式不完整、内容缺失;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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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过程控制  | 
 401  | 
 ★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查看企业实际生产情况是否与注册证书一致。  | 
 查看企业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企业实际领料、配料、投料等记录的原辅料品种和使用量,看是否与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载明的要求一致。  | 
 个别原辅料使用量波动范围较大,企业无正当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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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并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  | 
 现场检查生产配料、投料记录,抽查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对照。  | 
 检查现场抽查的品种: 
1.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是否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3.是否建立生产投料记录; 
4.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 
 1.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不一致; 
2.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不一致; 
3.无生产投料记录,或投料记录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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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过程控制  | 
 403  | 
 ★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已经备案。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查看相关证明文件,查看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是否与注册或备案的一致。  | 
 现场查看: 
企业使用的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备案凭证,并与备案信息比对,看是否一致。  | 
 个别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标签等变化后未变更备案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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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投料记录,或者抽检产品。  | 
 现场查看: 
1.原料仓库、生产车间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并及时处理; 
3.抽查的投料记录中不得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4.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抽检产品,进一步验证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1.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2.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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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过程控制  | 
 40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和菌种,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未发现使用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查看是否使用新食品原料、益生菌等,原料仓库、记录、配料表等,不得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药品。  | 
 1.查看使用的原料,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和卫计委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应当先经过卫生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2.原料仓库、车间等场所,以及进货记录、投料记录以及产品配料表中不得有药品和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使用未通过批准的新食品原料。存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或者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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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6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1和14.1  | 
 查阅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落实情况。  | 
 1.检查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无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检查“车间洁净度控制”); 
2.查看是否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生产的成品是否每批次都有关键控制点记录(抽查1—3批次);关键控制点的记录是否项目齐全、完整,与实际相符。  | 
 无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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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过程控制  | 
 407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4.2、5.1  | 
 查看生产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 
 查看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下列情况: 
1.工人不得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2.原辅料、成品等不得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3.低清洁区的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等进入高清洁区; 
4.工人不得未经更衣、洗手消毒等进入生产车间; 
5.未经过内包装的成品不得出生产车间。 
6.查看原料进入车间前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进入生产车间;除外包装车间外,其他车间内是否有未经脱包的原料,原料表面外包是否有污物(有内包材的原料原则是需要去除外包材;没有内包材的原料需清洁表面后进入车间); 
7.查看半成品存放区域,是否会受到污染,是否有标识;查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有专门区域分别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1.生产现场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2.原料未拆包直接进车间,存在污染隐患; 
3.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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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生产过程控制  | 
 408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和6.3、GB 23790—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7.4  | 
 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规定穿戴、是否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现场查看: 
1.工作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生产车间内不能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1.未按规定标准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 
2.车间内有与生产不相关的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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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9  |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 
 查看批记录。  |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与其他记录是否一致。  | 
 批生产记录与其他记录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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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产品检验  | 
 501  | 
 企业持续保持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每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GB 23790—201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10.1  | 
 查阅许可要求和产品标准,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  | 
 1.对照生产许可档案,核对检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性能和生产厂家,并检查计量检定、校准等情况; 
2.打开检验设备,检查检验设备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3.对照检验方法标准,检查是否具备相应的检验试剂; 
4.检验试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专人保管,检验试剂的消耗量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 
 1.检验室中缺少出厂检验项目必备的仪器和试剂; 
2.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 
3.检验试剂超过有效期; 
4.有毒有害检验试剂未专人专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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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产品检验  | 
 502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逐批对产品进行检验。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 
 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始数据记录,查看出厂检验记录中是否如实记录法定信息,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抽查成品检查: 
1.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3.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 
4.对照出厂检验记录(不是检验报告和检验原始记录),检查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检查保存期限(可与追溯销售记录共同协查)。  | 
 1.检验报告不规范(如生产日期、取样日期、检验日期混淆,缺少检验依据); 
2.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 
3.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不真实或伪造原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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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3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 
 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样及记录,检查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 
 1.检查是否制定产品留样制度,制度中是否规定了留样方式、留样数量、保存条件、使用规则和留样记录填写要求等内容; 
2.检查留样间(库),确定留样品种、数量、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参考“生产记录”的检查方法,确定一定时期内的留样批次,对比追留样及留样记录,确定留样是否齐全。  | 
 1.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2.未进行留样; 
3.留样记录与实际生产记录不符; 
4.留样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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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产品标签、说明书  | 
 601  | 
 ★标签、说明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  | 
 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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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 
 现场检查成品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  | 
 在包装线上或成品仓库中抽查1—3种成品,检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与生产记录一致。  | 
 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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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产品贮存及交付控制  | 
 701  |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管理制度、仓库原辅料和成品存放情况。  | 
 抽查企业主要原辅料仓库,检查: 
1.原辅料存放应离墙、离地,是否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2.是否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建立和执行相应的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有记录;重点检查有冷链要求的是否有相关制度和记录; 
3.有存贮要求的原料或产品,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即有温度要求的,应安装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 
4.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5.原料库内不得存放过期原料,即原料过期或变质应及时清理; 
6.原料库内不得存放成品或半成品,尤指回收食品; 
7.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8.食品添加剂应专门存放,有明显标示;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 
 1.原辅料未分类存放、专人管理; 
2.通风、温湿度等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 
3.过期原料企业未及时处理及记录; 
4.原料库中存放成品或半成品,特别是回收食品; 
5.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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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产品贮存及交付控制  | 
 702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成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对抽查品种,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 
 对抽查的品种,检查是否建立和保存了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1.有贮存要求的原辅料仓库,应有温湿度记录; 
2.原辅料有进出库和领用记录; 
3.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 
 无原辅料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或者记录缺失或记录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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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3  | 
 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设不同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物料按“近效期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 
 查看库房中存放的各种物料分区或分库存放情况。查看库房中设置的不合格品区或不合格品库情况。  | 
 1.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导致污染的物品; 
2.原辅料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分类专门贮存;原料库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3.抽查原辅料出库台账,检查“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出库情况。  | 
 1.贮存和运输条件不符合食品储运的特殊要求; 
2.未对出入库管理、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等进行记录或相关记录不规范; 
3.有冷链要求的无冷链控制制度或无相关记录; 
4.有贮存温湿度要求的,仓库未安装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者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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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4  | 
 有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  | 
 查看产品的销售台帐记录和对应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是否一致。检查销售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 
 检查企业是否有销售记录;验证销售记录的真实、完整,同批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信息要与生产记录、检验报告、入库记录、出库记录相符,购货者名称要与销售发票、发货单名称一致。  | 
 1.未建立销售台账; 
2.销售记录与生产记录不一致。 
3.记录缺失或不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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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追溯、召回、不合格品管理  | 
 801  | 
 ★通过产品最小销售包装能够查询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通过抽查产品查看是否建立了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能够查询规定的内容。  | 
 1.是否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2.检查企业生产批次划分规定,确定是否合理。通常情况下,同一批产品应当为同一配方、同一生产线且连续生产的产品。具体的批次划分方式由被检查方确定; 
3.参照“生产记录”的检查方式,随机抽取部分批次产品的相关记录,追溯其中的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可以有效追溯; 
4.检查是否建立产品信息网站查询系统,随机抽取2—3个留样记录中的产品,是否有标签、外包装、质量标准、出厂检验报告等信息; 
5.特别关注不合格产品的相关信息及追溯情况。  | 
 1.未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2.查到的信息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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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2  | 
 ★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追溯信息。  |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查阅上传信息。  | 
 1.检查企业产品品种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的情况; 
2.按照要求上传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按照要求上传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按照规定上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或者在信息发生变动后未及时更新电子档案相关内容。  | 
 1.上传资料不完整; 
2.企业有关信息变更,未及时修改上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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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追溯、召回、不合格品管理  | 
 803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章  | 
 查阅制度和记录。  |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对有不安全食品销售情况的企业,应当实施召回,应当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有召回计划、公告等记录,包含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产品的召回记录(含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未建立召回管理制度; 
2.存在不安全食品销售的情况,未按要求报告、召回并记录; 
3.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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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4  |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章  | 
 查阅制度和记录。  | 
 对有召回食品的企业,召回食品应当有处置记录,可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召回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要相符。 
禁止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 
 1.召回记录缺失; 
2.召回记录同处理记录不一致; 
3.使用召回的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 
4.将召回的食品改换包装再行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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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5  |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查看相关制度和记录。  | 
 1.是否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是否将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3.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 
4.食品是否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 
 1.未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未记录相关处置情况; 
2.不合格品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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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从业人员管理  | 
 901  |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并有培训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  | 
 查看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开展情况及考核情况。  | 
 1.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明确有资质的检验人员; 
2.检查企业培训计划; 
3.检查企业培训档案、考核记录及原始签到表; 
4.现场抽查管理人员若干,询问相关培训内容。  |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无任命书; 
2.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 
3.未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档案记录不全或伪造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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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2  |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 
 查看制度和记录。  | 
 检查是否有培训制度、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查看有关记录,看是否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 
 1.未开展培训,或者没有培训记录; 
2.履职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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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3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查看企业健康检查制度,抽查1—3名现场人员健康证。  | 
 1.应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1.抽查的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 
2.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安排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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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1001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查看方案和定期检查的记录。  |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有相关演练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1.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2.未按照企业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未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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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2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 
 查阅企业事故处置记录,企业整改报告,是否查找出原因及制定有效措施。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他企业合理缺项),检查企业是否根据预案进行报告、召回、处置等,检查相关记录;是否查找原因,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 
 1.无记录; 
2.未认真查找原因; 
3.未制订有效的改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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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自查报告  | 
 1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 
 查看自查制度文件和自查记录。  |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定期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 
 1.未定期开展检查,或者没有记录; 
2.自查报告与记录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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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  | 
 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接受监管部门开展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检查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四十)  | 
 查看体系检查问题表整改情况。  | 
 查看第三方机构或接受监管部门的体系检查问题反馈表和整改报告,现场查看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体系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