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违法行为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处罚种类 | 
| 1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初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持续时间在1年以下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两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两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持续时间超过1年但在2年以下;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以下的罚款。 | 
| 多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多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 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印章,持续时间超过2年;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两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或者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年内有1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 警告。 | 
| 1年内2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连续2年中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 | 
| 1年内多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连续3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 连续3年以上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连续3年中2年未参加年度检查、1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连续3年中1年未参加年度检查、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 | 
| 4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时限不足1年未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 | 
| 超出规定时限1年以上但不足2年未办理变更登记;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 | 
| 超出规定时限2年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 | 
| 5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两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两次以上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从事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下,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 | 
| 从事经营活动,分配利润超过5千元但在3万元以下;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事经营活动,分配利润超过3万元;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5千元以下;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在2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超过5千元但在3万元以下;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超过2万元但在5万元以下;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侵占、私分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超过3万元;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金额超过5万元;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按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但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有关手续; 初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5万元以下。 | 警告,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两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5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 警告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良影响。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多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累计超过10万元; 限期停止活动期满后两年内再次违反;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