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5-12-01 08:29:08


沪府规〔20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行业地区推荐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行业地区推荐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主管部门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推荐办法。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或者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技术经理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宣传文化、体育、传统医学、乡村振兴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依授权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者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向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

  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

  人才工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相关审批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合理规划人口发展,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第六条(激励条件)

  (一)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持证人员,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二)对临港新片区、张江科学城、五个新城、南北转型地区和崇明生态岛等重点区域予以政策支持。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

第八条(申办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办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申办材料真实性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才工作部门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才工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凭《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才工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24〕17号)同时废止。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24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