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装〔2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部制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现予印发,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7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适用条件
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一般处罚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准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一般处罚 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企业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准入。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3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从轻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见后附说明)。 一般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尚未实现销售。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四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实现销售。 从重处罚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4 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5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6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四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和后果,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结合执法实际细化为不同裁量阶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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