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2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自2025年7月1日起,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填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 二、填报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缴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时间、资金来源等数据项。 三、填报路径:登记注册地位于上海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外商投资信息报告)”(https://yct.sh.gov.cn/bizhallwz_yctnew/fiReportAction.do?method=wzbgMain)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填报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需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二、填报要求与注意事项
1.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填报:
填报范围: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
再投资填报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缴注册资本、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时间、资金来源等数据项。
2.已通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企业网办系统填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无需在本栏目再次填写。
3.通过线下窗口办理设立、外省市迁入登记的,申请人使用“一网通办”统一身份认证“个人登录”登录系统,页面跳转进入填报页面,输入登记机关提供的统一申请号,用以匹配企业数据信息。
4.办理变更登记或单独填报、修改、补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使用“一网通办”统一身份认证“法人登录”登录系统,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识别企业统一信用代码等进入填报界面。
5.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