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3号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经营者集中委托审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部分非简易案件的委托审查 (一)委托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符合下列标准的非简易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5个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见表1): 1. 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在15%至25%之间; 2. 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3. 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在25%至35%之间。 表1 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
| 序号 | 受委托单位 | 相关区域 | | 1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 | 2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 | 3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 广东、广西、海南 | | 4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 5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二)终止委托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应及时终止委托: 1. 不符合本公告所规定的非简易案件委托标准的; 2. 交易在申报前或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已经实施,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 3. 被委托的案件未达申报标准,且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4. 交易已经取消或交易发生重大变化,当事方申请撤回申报的; 5.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的情形。 (三)文书送达。 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过程中,需要书面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或者个人意见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征求意见函。 非简易案件委托审查的,同意撤回申报通知书、退回申报通知书、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不予禁止决定书、中止/恢复计算审查期限决定书加盖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专用印章,其他审查文书加盖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并在文书中注明“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或禁止的,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审查决定公告。 二、增加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增加辽宁省、浙江省、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的相关区域相应调整(见表2)。 表2 简易案件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域
| 序号 | 受委托单位 | 相关区域 | | 1 |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 2 |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 辽宁、吉林、黑龙江 | | 3 |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 上海、江苏、安徽、山东 | | 4 |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 浙江、福建、江西 | | 5 |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 广东、广西、海南 | | 6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 河南、湖北、湖南、重庆 | | 7 |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 8 |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 |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2025年第33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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