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 序号 | 政策内容 | 执行路径 | 负责部门 |
| 一、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 1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公益性基础研究科学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基金所支持的高校、科研院所基础研究项目,按照规定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 | 市科委鼓励企业设立公益性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对基金支持的本市高校院所基础研究项目,参照《上海市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合同登记操作指引(试行)》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后,由市科委按照基金投入该项目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方相应的资金补助,由项目承担方统筹使用。 办理路径为: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s://czkj.sheic.org.cn/) | 市科委 |
| 2 | 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科技信息依法依规向外资研发中心开放服务。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其服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外资研发中心可按照规定向市科委申报享受政策。 申请路径为: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gst.cn) | 市科委 |
|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 | 3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搭建概念验证中心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开展跨境孵化服务,并可按照规定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等相关政策支持。 | 1.市商务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鼓励现有外资研发中心升级认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政策依据为《上海市鼓励设立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商规〔2025〕4号)。 申请路径为:“一网通办-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 2.市科委设立专项,支持概念验证平台建设。外资研发中心可按照申报条件申请。 申请路径为: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s://czkj.sheic.org.cn/) 3.市科委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鼓励本市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主动申报,纳入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绩效评估给予奖励。 申请路径为:“一网通办-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培育” | 市商务委 市科委 |
| 4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产生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法依规纳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规定给予补助,产业化创新产品可申报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 | 1.市科委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认定,并结合项目销售收入、技术贡献、技术核心价值等指标在有效期内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申请路径为:“一网通办-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2.市经信委根据《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办法》,按照年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路径、方式和编制程序等,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 申请路径为:“市经信委官网(http://www.sheitc.sh.gov.cn)-办事大厅-专项资金” | 市科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
| 5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凭“科技创新券”使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并享受相关研发实验服务。 | 该政策已实现免申既享,企业可通过通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官网(http://stcsm.sh.gov.cn)的“政务服务”或“一网通办”查找“科技创新券”入口进入进行办理,或直接登录上海科技创新券智能化工作平台(https://kjcxq.stcsm.sh.gov.cn)进行办理。 | 市科委 |
| 二、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强开放创新 | 6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和研究生培养,共建实践基地、产业学院、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 | 1.市科委强化新技术布局,聚焦关键核心领域发布技术攻关项目指南,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与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攻关,并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申请资助。 申请路径为: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https://czkj.sheic.org.cn/) 2.根据《关于推进上海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高〔2021〕55号),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基于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通过引进企业研发平台、生产基地,与合作企业共建一批集生产、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培训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实验、实习实训基地。详情请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 3.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加大对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建设现代产业学院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将参与度强、认可度高的企业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重点扶持单位,鼓励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详情请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 | 市科委 市教委 |
| 7 | 研发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外资研发中心可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入驻所在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支持设立博士后工作平台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上海市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支持项目。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做好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推荐工作。 申报单位可根据市人才工作局当年度发布的相关通知,向市人才工作局或所在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 市人才局 |
|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一体化研发制造 | 8 | 对外资研发中心在研发用地上开展小试、中试(不涉及危化品)环节的相关需求予以支持,优化相应环评流程。 | 申请路径:“一网通办—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 |
| 9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及所在企业设立成果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相关政策。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市科委 市税务局 |
| 10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法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 | 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依法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等开展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 | 市科委 市商务委 市税务局 |
| 11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我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围绕全市十条重点产业链和市区协同主导产业,引导外资制造业企业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加大在智能终端、具身智能、高端仪器仪表、空天经济、生物制造、新能源和绿色低碳等高成长领域研发投入,促进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 | 企业可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改申报通知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管理与服务平台”申办。 网址:(https://zxzj.sheitc.sh.gov.cn)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 三、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一体化研发制造 | 12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借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分离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鼓励外资研发中心作为注册申请人,将与其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转入我市研发、生产。优化对转产产品的产品检验、申报流程、审评要求、体系核查等咨询服务,提高第二类转产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效能。对符合《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转入上海市生产有关办理事项规定》要求的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可优化合并相关现场核查。对进口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相应生产许可等事项,予以加快办理。 | 1.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办药品生产许可事项:(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9b3eebfd-cdfe-4bd9-98fb-81b70eb2a378) 2.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办国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事项:(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bcba2218-9854-4519-8e5b-efe88d34a25f) 3.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办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5562ab71-bd8b-480c-b264-a715cb2f3106) | 市科委 市药品监管局 |
| 四、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 13 | 外资研发中心可通过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享受进口研发用品通关便利化措施。 | 1.“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已为外资研发中心开设科创账户,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可通过登录平台享受平台提供各项便利措施。 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路径:(kcnewportal.eport.sh.cn/kcportal/#/login) 2.外资研发中心以“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监管方式在上海关区申报进口且属于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上海)分管商品范围内的无实际成交价格的研发用品,可以向科创中心海关提出优化审价模式试点申请。同时,外资研发中心也可以登录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运用“研发用品审价便利化”功能模块提出协调申请。 申请路径:(kcnewportal.eport.sh.cn/kcportal/#/login) | 上海海关 |
| 14 | 空运进口研发用品可在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享受一站式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外资研发中心在办理进口食品化妆品检测研发用样品通关业务时,可依法依规享受简化进口手续等便利。 | 1.依托“张江跨境科创监管服务中心”为从浦东机场以空运普货方式进口的研发用品提供快速分拨和一站式便捷通关服务,如有需要可向上海科创中心海关咨询,咨询电话(021- 68894670)。 2.对于有长期进口化妆品检测研发样品需求的企业在办理通关业务时提供样品相关材料,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经海关风险评估后可免于检验。其中,对于有长期进口食品化妆品检测研发样品需求且管理规范的外资研发中心还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提交材料,经评估通过后可简化其进口手续。 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互联网+海关”-食品化妆品样品(https://online.shhg12360.cn) | 上海海关 |
| 四、优化外资研发中心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 | 15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产品、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对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最长期限可至2年以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申请路径:向暂时进境的主管地海关申请。 | 上海海关 |
| 16 | 支持生物医药领域外资研发中心按照《上海市生物医药研发和检测用物品进口试点方案》,享受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通关便利。 | 本市已建立市、区两级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试点联合推进机制,包括研发机构在内的企业向所在区的区域联合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白名单”的申请。“白名单”由区域联合推进机制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向市级联合推进机制推荐,市级联合推进机制开展认定。 | 市商务委 上海海关 市药品监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科委 |
| 17 | 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生物材料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评估要求的,缩短检疫审批时限,优化入境和后续监管程序。 | 涉及特许审批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24年第209号)要求进行申请。 | 上海海关 |
|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 | 18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提高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数据安全要求的标准,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 |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的公告》〔2022第18号〕及《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2022第37号〕,数据安全管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通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官网进行申报。 申报路径:(https://www.isccc.gov.cn/) | 市委网信办 |
| 19 | 对经认定的重要数据,开通数据跨境流通的绿色通道,设立专人对接辅导与服务,推动外资研发中心相关领域负面清单制定工作。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需要纳入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清单以外的数据出境,可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 一是市委网信办等五部门于2025年2月8日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https://mp.weixin.qq.com/s/HuPCdCcfPZpE0CFEgFZUQg) 二是全市布局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站)。成立上海自贸区(保税区、陆家嘴、金桥、张江、世博片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长宁区和静安区等9个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站),摸排各行业领域已出台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和重要数据目录,根据各类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站),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数据出境“一站式”服务。 三是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设立数据出境专区,可通过首页“部门办事”模块选择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进入后点击“数据出境专区”访问,或在搜索“数据出境专区”后点击“数据出境专区”访问。 | 市委网信办 市商务委 |
| 六、加大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金融支持 | 20 | 为外资研发中心与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支持银行依托自由贸易账户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跨境筹资、技术贸易、特许经营、资金集中管理等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境内员工参与海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为外资研发中心海外引进人才提供基于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的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便利。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外资研发中心非贸易项下付汇流程手续,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其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 | 人行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及其海外引进人才通过自由贸易账户接受可兑换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依据是《关于进一步拓展自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支持银行为外资研发中心经常项下跨境业务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上海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办理路径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仅限注册在临港新片区)股权激励计划,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汇发〔2022〕4号),在银行办理登记。其他类型股权激励计划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市委金融办 |
| 21 |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对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外资研发中心在境内上市募集资金(不含超募资金)且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研发投入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要求。 | 根据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较为明确的规范,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其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存在30%的限制。而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可以超出上述比例,但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论证合理性,且超出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此外,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超募资金的,超募部分可以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但要遵守每十二个月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限制。 | 上海证监会 上海金融监管局 市委金融办 |
| 七、提升外资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22 | 外资研发中心可通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得知识产权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 1.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主营业务符合上海保护中心的产业领域;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外资研发中心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即可成为预审备案主体。 申请路径为:【上海市“一网通办”】(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专利预审服务创新主体备案申请】 2.有专利申请需求的外资研发中心,在成为预审备案主体后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申请路径:【上海市“一网通办”】(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专利预审服务申请】 经由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合格后,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申请号后立即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完成网上足额缴费,并于当日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审查加快资格核查申请,审核合格后,该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申请路径:【上海市“一网通办”】(网址: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专利审查加快资格核查申请】 3.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置维权援助热线(021-53394110 021-53394111),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口头咨询服务,必要时出具侵权咨询分析报告或组织专家会诊等专项援助。接收并移交或移送当事人的专利行政裁决或调解请求材料,必要时帮助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及侵权分析工作,落实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的前置审查、分流指导、证据收集及侵权预分析等工作。 | 市知识产权局 |
| 23 | 依托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在货物进出口环节保护其自主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保护。 申请路径:通过海关门户网站(http://online.customs.gov.cn/)“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进行备案,同时可与科创企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心联系,该中心可提供指导。 | 上海海关 |
| 24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按照规定对获奖者给予相应奖励或支持。 | 根据《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规定,开展评选表彰。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采用推荐方式申报:由创新主体提出申报,经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或两名院士联名推荐后,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表彰对象。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申报路径:“通过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dt.sh.gov.cn/govPortals/municipalDepartments/SHZCSH)“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选”入口在线递交电子版材料。 | 市知识产权局 |
| 25 | 培育和发展国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扩大知识产权数据开放共享。 |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可按照《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在浦东新区和漕河泾开发区范围内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依法从事业务活动。 在本市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可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利代理机构高质量发展扶持项目通知及指南具体要求,申请相关项目资金支持。 | 市知识产权局 |
| 26 | 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符合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 每年上半年,该专项资金政策在上海市商务委官网(https://sww.sh.gov.cn/)进行发布,企业可根据该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相关政策按年度进行更新) | 市商务委 |
| 八、完善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服务保障 | 27 | 外资研发中心雇员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高端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可直接办理引进落户;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海外人才申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可享受附加分,办理最长有效期10年的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回国人员可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 外资研发中心可按照《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和细则,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留学落户或海外人才居住证,在工作、创业、生活等方面享受便利。详情可咨询各区人才局留学人员服务窗口。 | 市人才局 |
| 28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为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允许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人员,在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确有需要聘雇特殊外籍人才的,经市商务部门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验限制。 | 市人才局允许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时可暂不提交学位(学历)认证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在境内核验时补充提交所需有效材料。 | 市人才局 |
| 29 | 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依规聘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允许其按照政府间协议聘雇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实习并办理工作许可。 | 将本市外资研发中心纳入“上海科创职业清单”,允许外资研发中心聘请在上海地区高校及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根据中法、中德、中新政府间青年实习交流计划的协议,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雇法国、德国、新加坡青年实习生并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市人才局 |
| 30 | 鼓励在外资研发中心工作的外籍人才申请“上海市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FAST PASS”,支持我市银行机构为其提供可分次、可跨行、零审单的“一件通”薪酬购付汇服务。 | 为外资研发中心聘请的外籍人才提供薪酬购付汇便利通道,解决在沪工作的外籍人才在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面临审核内容多、材料反复提交、办理时间长等问题,外资研发中心可凭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籍人才薪酬购汇专用信息表》,作为外籍人才办理薪酬购付汇业务的便利化凭证。 | 市人才局 市委金融办 |
| 31 | 全球研发中心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及其他聘雇人员可按照相关认定程序保障其住房需求。 | 详情请咨询962001人才服务热线或各区人才局。 | 市人才局 |
| 32 | 允许对申请加入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的外资研发中心技术骨干适当放宽申请条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允许紧缺急需人才突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 1.依据市人社局《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本市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的具体信息,可查阅相关网站。 查阅路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职称专家(https://rsj.sh.gov.cn/) 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 2.市人社局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绿色通道”破格申报职称。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外资研发中心优秀中青年人才,可由所在单位考核申请,行业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或者两名以上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评委会及主管部门审核,突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3.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科规〔2024〕2号),研究开发类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符合其他相关条件。对于研究成果突出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等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条件。专家入库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家要求、专家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落实推荐责任并上报。 申请路径: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科技专家库(https://u.stcsm.sh.gov.cn/#/expert/entry) | 市人才局 市科委 |
| 33 | 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员工培训,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职〔2021〕51号),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可按相应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 市人才局 |
| 34 | 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或聘雇的外籍人员,未持签证来华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 根据国家移民局《便利外籍人员来华5项措施》等政策,对受外资研发中心邀请,急需来华从事商贸合作、访问交流、投资创业等活动的外籍人员,来不及在境外办妥签证的,可凭外资研发中心邀请函等证明材料,向本市口岸签证机关申办口岸签证后入境。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办理口岸签证服务,为紧急入境人员提供通关便利。 办理路径:上海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index.do;)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电子政务平台(https://gaj.sh.gov.cn/crj) | 市公安局 |
| 八、完善外资研发中心引才留才服务保障 | 35 | 上海海关为外资研发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入境提供行李物品线上申报、现场优先办理及健康证明办理绿色通道等通关便利服务。 | 依托“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共建共享人才库,为入库人才赋“科创人才码”,科创人才凭码可以在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健康体检等环节获得便利。 申请路径:科创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kcnewportal.eport.sh.cn/kcportal/#/login) | 上海海关 |
| 36 | 经外资研发中心邀请,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外资研发中心可为其中国籍员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的,由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 1.根据国家移民局《便利外籍人员来华5项措施》等政策,对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外籍人才,有进一步深入开展商贸合作等正当合理事由,需多次出入境的,可凭外资研发中心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在本市出入境办证点办理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多次往返有效签证。相关便利措施可拨打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服务热线021-12367,或前往我市各出入境接待大厅现场咨询办理。 2.根据国家移民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公告》,可为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员工提供换发、补发等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缩短办证时限;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中国籍高管及技术人才,可办理赴港澳人才签注。相关便利措施可拨打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服务热线021-12367,或前往我市各出入境接待大厅现场咨询办理。 3.根据外交部《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等政策,积极支持经商务委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为其中国籍员工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渠道可按注册地、行业分类等原则,向本市APEC商务旅行卡受理点和初审单位递交材料,也可直接通过外事服务中心受理点申办。 申办网址:(https://apec.wsb.sh.gov.cn) | 市公安局 市商务委 市外办 |
| 37 | 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员工可按照规定办理有效期3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市商务部门推荐,可优先申办永久居留。 |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聘请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并根据工作合同给予最长期限为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根据国家移民局《实施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及公安部、外交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等政策,外资研发中心雇佣的外籍员工或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办理最长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咨询路径:相关便利措施可拨打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服务热线021-12367,或前往我市各出入境接待大厅现场咨询办理。 | 市人才局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 |
| 九、依法落实科技创新财政税收政策 | 38 | 对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可按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国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免税清单范围内商品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备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免税清单范围内商品时,向上海科创中心海关(以下简称“科创海关”)申请办理免税、退税业务。 申请路径:(1)资格认定。依照我市相关文件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随申兑”界面完成申报提交(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index?from=zwfw),同步将纸质申报材料交至市商务委办事大厅(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楼)。2026年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2027至2030年申报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免税申请。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科创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科创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相关申请表、报告书及随附单证资料。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和《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沪商促进〔204〕9号)文件,具备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申请路径:依照《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执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沪商促进〔2024〕9号)文件,政策期内企业可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市商务委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认定资格每两年需进行复审。 | 市商务委 市税务局 上海海关 市财政局 |
| 39 | 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 政策依据分别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等,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
| 十、加大外资研发中心服务支持力度 | 40 | 支持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认定为集中登记地。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各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地认定为集中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为其中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平台签约入驻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 | 根据《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的研发场所可以认定为集中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登记注册服务便利。 | 各区政府 临港新区管委会 市市场监管局 |
| 十、加大外资研发中心服务支持力度 | 41 | 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合理用地需求,合理制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 | 根据《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加强规划资源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2025版)》(沪规划资源产〔2025〕28号 ),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控制在3.0,用地布局相对集中。鼓励利用地下空间,提升土地综合承载能力。研发用地容积率3.0、建筑高度50米以内调整的,可通过规划实施深化程序落实规划管控指标。因产业功能需要,经产业、科技和规划资源等部门论证同意,适用实施深化程序的建筑高度上限可以适当提高。开展实施深化的办理路径一般为属地街镇、开发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需求报请区规划资源局具体实施。 | 市规划资源局 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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