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金融管理部门、网信办、文化旅游局,各公安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金融广告活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4日 上海市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金融广告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金融广告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金融广告活动行为规范,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在本市从事金融广告活动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通知》等相关要求,依法从事金融广告活动。 (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场所、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应当完善金融广告发布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切实落实广告活动主体责任。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经营主体,不得开展金融广告活动。 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业务合作方发布广告的,应当依法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广告活动中的责任,共同确保广告发布行为合法合规。 (二)业务合作方等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在其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依法开展广告活动,以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名义发布广告,不得以自身名义开展金融广告活动。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以及接受其委托的业务合作方(以下简称广告主)开展广告业务合作,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广告主应当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证明文件不全或者与业务资质范围不一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四)各类互联网平台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积极做好自查和清理工作,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相关广告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ICP核准编号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含有违法金融广告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发现违法金融广告的,应当及时向金融管理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二、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提升行业规范水平 (一)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众;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二)金融广告应当与经营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同时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要求。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四)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五)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接受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发布贷款撮合业务广告的,业务合作方应当标示委托方名称,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发布广告。 (六)除养老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在产品名称或者销售文件中使用“养老”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混淆误导的字样。 (七)发布含有网络链接、二维码等金融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链接内容涉及金融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八)对于使用人工智能(AI)技术生成或者深度合成技术制作的金融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作出“本广告使用AI技术”“本广告使用深度合成技术”“本广告由AI技术生成”等提示。 (九)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 三、厘清金融广告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一)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等。其他经营主体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高危名单信用管理机制,并进行通报,提示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以审慎态度开展合作。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发现未经委托发布金融广告的,应当及时通报发布平台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金融广告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广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金融广告典型案例。 (三)媒体单位和互联网站发布传播违法金融广告的,由市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局等媒体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媒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由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及时关闭相关网站。 四、完善金融广告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一)依法履职,各司其责。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落实《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法定职责分工督促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经营者及相关金融经营主体的金融广告活动监管,对涉嫌违法的金融广告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金融广告的日常监测,及时查处违法金融广告;市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局应当督促协调相关媒体单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对违法金融广告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加强公众防范风险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加强互联网ICP核准管理,依据相关部门的来函认定意见停止违法违规网站的互联网接入;市公安局应当组织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应市级层面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组织开展辖区违法金融广告监测、落地核查、有关行政执法及日常宣教引导等工作。 (二)密切合作,协同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同,依托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和市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平台,强化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综合施策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监测平台作用,加强监测信息互通共享。针对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情况,及时开展会商研讨。各部门要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惩戒等形式对违法金融广告进行协同监管,依法及时处置、严肃查处。 (三)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市广告协会、各金融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合作,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从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落实管理制度、严守金融广告发布规范;完善金融广告审查指引,加强对广告经营主体金融广告经营行为的指导,定期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媒体广告审查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金融广告日常监测、跟踪督导等工作;倡导从业机构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金融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引导理性投资、消费,形成金融广告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本意见自2026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