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6年5月18日市卫生健康委第9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7日

上海市医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违法行为义务条款处罚条款违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1.1.1伪造、变造、买卖1份医师执业证书的;1.1.2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及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1.2.1伪造、变造、买卖2至3份医师执业证书的;1.2.2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3.1伪造、变造、买卖4至10份医师执业证书的;1.3.2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1.3.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给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非医疗机构使用的;1.3.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不包含五倍)的罚款
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4.1伪造、变造、买卖10份以上医师执业证书的;1.4.2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1.4.3具有1.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1.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4.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2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2.1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2.1.1未向完全行为能力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取得其明确同意的;2.1.2未取得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确知情同意,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的。责令改正;警告
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2.2.1未向家属或者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未取得其明确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2.2.2未取得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家属或者监护人明确知情同意,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的;2.2.3开展医学临床研究(试验)未取得知情同意的;2.2.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2.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2.3.1具有2.2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2.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2.3.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3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3.1初次违法,不存在擅离职守情形,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
3.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3.2.1存在擅离职守情形的;3.2.2造成患者伤害的;3.2.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3.3.1具有3.2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3.3.2造成患者死亡的;3.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3.3.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4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4.1初次不服从调遣的。责令改正;警告
4.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2.1不服从调遣,且存在教唆、鼓动他人不服从调遣行为的;4.2.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4.3.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4.3.2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5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5.1初次发生缓报、漏报等未按规定报告的情形,且未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
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5.2.1存在缓报、漏报等未按规定报告的情形,造成后果的;5.2.2存在隐瞒、谎报等未按规定报告的情形的;5.2.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5.3.1具有5.2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5.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5.3.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6.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师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且初次违法的(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外):6.1.1造成三、四级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承担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的;6.1.2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6.1.3造成六至十级医疗损害且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原因的;6.1.4造成一至五级医疗损害且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次要、轻微原因的;6.1.5造成与本条前述情形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医疗损害或者不良执业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
6.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师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且初次违法的:6.2.1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6.2.2造成一至五级医疗损害且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同等原因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6.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6.3.1造成一、二级医疗事故且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医师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6.3.2造成一至五级医疗损害且医疗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医师在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6.3.3五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6.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6.4.1具有6.2或者6.3所列情形,且主要责任人具有“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者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者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情形之一的;6.4.2五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6.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7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7.1泄露1至5条非亡故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2泄露6至10条非亡故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7.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7.3.1泄露10条以上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7.3.2泄露亡故者个人信息的;7.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7.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7.4.1具有7.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7.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7.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8.1 出具虚假或者签署1份相关证明文件(不包括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8.2出具虚假或者签署2份相关证明文件(不包括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8.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8.3.1出具虚假或者签署3份及以上相关证明文件(不包括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8.3.2造成危害后果的;8.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8.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8.4.1具有8.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8.4.2出具虚假或者签署出生证明书、死亡证明书、死产报告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8.4.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8.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8.4.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9.1具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行为之一,初次违法,且未影响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正常开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9.2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初次违法,且未影响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正常开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9.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9.3.1合并具有隐匿、伪造、篡改、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行为2种及以上的;9.3.2导致医疗损害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无法正常开展的;9.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9.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9.4.1具有9.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9.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9.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0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10.1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10.1.1仅存在1个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10.1.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10.2.1存在2个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10.2.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10.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0.3.1存在3个及以上环节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的;10.3.2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10.3.3 造成患者伤害的;10.3.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0.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0.4.1具有10.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10.4.2造成患者死亡的;10.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0.4.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1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11.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11.1.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5000元以下的;11.1.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11.2.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11.2.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11.2.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初次违法的:11.3.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11.3.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11.3.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1.4.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11.4.2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11.4.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11.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1.5.1非法收受财物数额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11.5.2索要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数额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11.5.3具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种及以上情形,合计数额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11.5.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1.5.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2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12.1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涉及1人次,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2 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涉及2人次,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1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2.3.1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涉及3人次及以上的;12.3.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12.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2.4.1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2.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3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13.1临床应用涉及1人次,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2临床应用涉及2人次,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且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13.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3.3.1临床应用涉及3人次的;13.3.2造成患者伤害的;13.3.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3.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3.4.1临床应用涉及3人次以上的;13.4.2具有13.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13.4.3造成患者死亡的;13.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3.4.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4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14.1同时符合下列情形,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14.1.1具有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情形之一,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14.1.2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14.2.1具有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情形之一,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14.2.2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包含30000元)的罚款
1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4.3.1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执业,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14.3.2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14.3.3具有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2种及以上情形的;14.3.4造成患者伤害的;14.3.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责令暂停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14.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4.4.1具有14.3所列的2种及以上情形的;14.4.2造成患者死亡的;14.4.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4.4.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5非医师行医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15.1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初次违法,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5.1.1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15.1.2具有医学教育背景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15.2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无医学教育背景,初次违法,且未给患者造成伤害等后果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5.3.1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15.3.2非医师行医的内容为静脉输液、母婴保健技术(节育、终止妊娠、引产、助产等)、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高风险医疗行为的;15.3.3被吊销、注销、撤销医师执业证书后继续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15.3.4造成患者伤害的;15.3.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1次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5.4.1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的;15.4.2非医师行医的内容为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干细胞治疗的;15.4.3造成患者死亡的;15.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2次及以上的;15.4.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外,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1. 本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处理、处罚标准”中表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2. 违法行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本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本基准对相关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或者司法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本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本基准所称“初次违法”指二年内未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

5. 本基准所称“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指二年内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

6. 本基准违法行为2中不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情况。

7. 本基准违法行为6,对于多环节、多个责任人的医疗事故,先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轻重,视责任程度分别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按本基准处罚;承担次要责任的医师,按不高于承担主要责任的医师标准处罚。

8. 本基准违法行为8所称“造成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患者造成伤害、对用人单位等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9. 本基准违法行为10所称“环节”,指相关药品的开具、领用、使用、保管、报残损、销毁等环节。

10. 本基准违法行为13所称“禁止类医疗技术”,指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已经被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

11. 本基准违法行为14,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视为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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