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26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0元。其中,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已满16周岁仍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 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在食品、衣着、居住(即水电煤等)方面的支出。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四、在我市救助站的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90元。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包括伙食费、被服费、文教费、杂支费,实行统筹使用。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4056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44616元;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48672元)。 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货币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60840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该标准为66924元;对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该标准为73008元)。 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380元。 八、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特此通知。 附件: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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