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 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海关印发《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6-07-22 08:33:53



沪商贸改〔2026〕184号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6年7月6日

上海市关于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号)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四批次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公告(2020年第16号、2021年第45号、2024年第7号、2025年第82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要求,促进我市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的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政策、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相关规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二、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料件,对未能在监管方案中规定的期限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恢复开展业务需重新递交申请。

  三、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严禁以保税维修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应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保税维修固体废物产生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税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优先在国内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维修过程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品VOCs含量限制要求。

  四、综合保税区企业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向浦东新区商务委递交申请,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企业向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递交申请。企业申请应当包含维修业务操作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等内容。

  五、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复企业申请,并制定项目监管方案。监管方案应包含环保、海关等部门的监管要求。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复后,应当将确定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和监管方案及时报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提交《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企业信息表》及项目监管方案等材料。

  六、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聚焦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海关监管等重点领域,定期对辖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开展综合评估,督促企业配备与监管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税维修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督促企业及时处置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并按照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整改完成并经属地商务、海关、生态部门核验认可后,方可恢复开展业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市商务委报送区内企业维修业务开展成效、有关问题诉求和建议等情况,市商务委汇总全市情况后上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和海关总署,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关。

  七、涉及综合保税区内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和未尽事宜,本细则按照第16号、第45号、第7号、第82号等公告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遇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研发业务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

  附件:综合保税区维修业务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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