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沪商促进〔2026〕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外资固稳促优,现将《2026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9月10日 2026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34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推动我市外资固稳促优,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的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重点及对象 第四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一)拓宽外资招商渠道 1.加强产业链精准招商。围绕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外资产业链布局研究,绘制外资产业分布图谱,形成重点招商目标清单。 2.优化运营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提供多语种版本政策发布、招商资源推介、项目对接、信息推送、线上咨询等服务,做好后台运维和安全保护。 (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 3.提供投资指引、规划编制、宣传推介等公共服务。编制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定期向跨国公司全球总部推送上海投资促进相关要闻,通过各类媒体推出多语种“投资上海”宣传产品,举办“投资上海”境内外活动,展示上海城市形象,宣传上海投资环境。 4.强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招引培育。围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开展深度分析,梳理企业经营诉求和产业发展趋势等,精准赋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招引扩容、梯度培育。 5.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及协调。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及协调,包括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 (三)高标准建设区域开放平台 6.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提供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鼓励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导向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内无骗取专项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支持费用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上述项目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完成实际支付。 (二)支持的其他公共服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上述项目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启动执行。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布置申报、审核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初审,委托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效果、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同一项目同一张支出凭证重复申请、获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针对2026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有效。 附件:2026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材料及要求
相关附件- 2026年度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申报材料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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