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6-10-20 08:15:36

文号:沪医保待遇〔2026〕17号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保局、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推动落实全民参保工作,现就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或者流产前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满12个月,并且生产或流产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但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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