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沪市监认监〔2026〕20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技术评审机构:


  现将《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沪市监认检〔2020〕36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0日


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提升资质认定工作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是指接受市市场监管局指派,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人员包括主任评审员、评审员、实习评审员和评审技术专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评审人员的考录、培训、使用、管理、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相关职责


  (一)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负责建立并组织实施评审人员的考录、培训、使用、管理、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评审人员信息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技术评审机构负责根据委托,指派评审人员,协调落实评审计划,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协助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做好评审人员管理工作。


  (三)评审人员接受指派,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长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补充要求等规定,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做好评审策划,带领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员、实习评审员和评审技术专家配合评审组长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对所评审领域的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资格申请和录用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发布招录评审人员需求后,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评审员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以下程序申请评审人员资格:


  (一)评审人员考录。申请人提交经所在单位确认的《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报名表》(附件2)及个人身份、学历以及其他可证明专业能力的资料(退休人员可提交技术评审机构或所属行业协会确认)。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组织开展对申请人的测试工作,测试通过后,申请人填报《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评审工作承诺和单位征询表》(附件3),经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确认后,可获得实习评审员资格,并予公布;同时在评审人员信息库完成登记和个人信息确认工作。


  (二)评审人员转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考核确认的国家级评审员、特殊检验检测领域的技术专家(具备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由本人提交《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国家级转省级申请表》(附件6)及个人身份、国家级资格证明文件等,经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批准后,可同级转任为本市评审人员。


  (三)评审人员确认。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定期对评审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2.评审领域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3.近3年内评审经历累计不少于2次;4.近3年内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或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组织的评审人员测试不少于1次;5.无严重违反评审人员管理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评审人员分级和晋升


  (一)评审人员采用分级管理,分为:主任评审员(A)、评审员(B)和实习评审员(C)三个级别。


  (二)实习评审员满足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审批,可晋升为评审员:


  1.实习期不少于1年,实习期内年度评定为合格;


  2.实习期内参与技术评审不少于3次,其中至少1次为首次或复查现场评审,或至少3次为扩项。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申请表》(附件4);


  3.实习期内经2名带教的评审组长或评审员评价“满意”并同意推荐,由评价人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评价表》(附件5)。


  (三)评审员满足以下条件,经本人申请,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面试、审批,可晋升为主任评审员:


  1.获得评审员资格不少于2年,年度评定为合格;


  2.参加技术评审累计不少于10次,其中至少3次为首次或复查。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申请表》(附件4);


  3.经2名评审组长评价“满意”并同意推荐,由评价人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评价表》(附件5);


  4.参加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组织的主任评审员晋升面试。


  五、指派使用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类型和评审项目,委托技术评审机构指派评审人员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机构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专业领域、能力范围和项目数量组建评审组,确保指派的评审人员专业充分覆盖、工作任务分派合理。


  (一)评审组由1名评审组长、1名及以上评审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书面评审可安排1名及以上评审人员。


  (二)涉及现场评审的,每次可安排至少1名实习评审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的指派使用,应在专业充分覆盖的基础上实现随机选派;原则上评审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组织的技术评审不超过30次,同1名评审人员原则上1年内不能对同一家机构重复评审。


  (四)评审组长应由主任评审员担任,全面负责评审工作;其他评审人员配合评审组长,负责能力范围内的技术评审工作;实习评审员参加技术评审时,应由评审组长或评审员带教。


  六、日常管理


  (一)信息变更。评审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涉及工作信息发生变化的,如职务晋升、单位变更、退休等,需提交《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评审工作承诺和单位征询表》(附件3),经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审批确认后,在评审人员信息库完成变更。


  (二)请假管理。评审人员因出差、外地培训、病假等原因,1个月以上无法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提交请假申请材料,暂停该时间段指派使用,并在到期时向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销假。


  (三)年度评定。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年度评定规则》(附件1),组织对评审人员进行年度评定。


  评定依据:


  1.技术评审机构评价。技术评审机构根据每个评审事项的实施情况,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2.评审组互评。评审组长及组员通过专家评审系统,对技术评审工作中每位组员各方面情况进行评价。


  3.被评审方反馈。被评审机构对评审组在技术评审工作中遵守行为规范、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反馈。


  4.专项检查及其他来自技术评审工作相关方面的信息。


  七、培训


  按照统一规划、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持续提升的原则,开展全覆盖、分层级、精准化培训,确保评审人员能力持续适配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一)组织评审人员参加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举办的评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线上能力测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评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线上能力测试情况作为对评审人员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


  (二)组织评审人员参加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举办的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业务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资质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评审准则、评审方法和廉洁从业要求等。评审人员参加培训活动情况,作为对评审人员指派使用和年度评定的参考依据。


  (三)针对重点检验检测领域,不定期组织评审人员开展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活动,提升技术评审工作中的风险研判、问题核查等综合能力。


  八、监督


  (一)评审人员应接受被评审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1.评审前,评审人员应签署《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8),向被评审机构作出承诺;2.评审结束后,被评审机构应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对象评价反馈表》(附件9)。


  (二)评审组内部应开展相互监督。主要包括:1.评审结束后,评审组成员围绕对评审准则的理解应用、专业技术判断、现场沟通协调、廉洁守纪等方面进行互评,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评审组内评价反馈表》(附件10);2.评审组成员发现同组人员有违反评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报告。


  (三)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和技术评审机构应加强评审人员管理。主要包括:1.不定期对技术评审质量进行抽查;2.根据需要,由相关区市场监管局派出现场评审观察员实施观察评价,提交《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观察记录表》(附件11);3.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对相关评审人员开展调查。


  (四)评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1.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2.无故不参加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组织的培训考核;


  3.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多次退回;


  4.无故不参加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指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五)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使用直至取消委托评审的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技术评审机构或所属行业协会,暂停使用期间,除正常参加培训考核外,暂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


  1.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2.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3.存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行为;


  4.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多次退回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六)评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诚信记录录入评审人员信息库,作为评审人员晋升、指派使用的参考依据。


  (七)资格恢复。被暂停使用的评审人员,在切实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暂停期满后,可书面提出资格恢复申请,经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批准后恢复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对资格恢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通过走访核查、座谈交流、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技术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技术评审机构存在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督促整改、约谈、暂停委托等方式予以纠正。技术评审机构应及时纠正或整改,并将纠正或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


  (九)异议处理。如评审人员、技术评审机构对处置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处申诉。


  附件:


  1.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年度评定规则


  2.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报名表


  3.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评审工作承诺和单位征询表


  4.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申请表


  5.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晋升评价表


  6.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国家级转省级申请表


  7.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退出申请表


  8.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行为规范承诺书


  9.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对象评价反馈表


  10.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组内评价反馈表


  11.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观察记录表


相关附件

附件1-11.doc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24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