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数据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6-10-27 08:38:26

文号:沪密局〔202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国办发〔2025〕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子印章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现将《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密码管理局

上海市数据局

  2026年10月16日

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印章规范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普遍应用、互信互认,服务政务活动高效开展和经济社会数字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密码技术和相关数字技术表征印章的特定格式数据,用于实现电子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等。

  电子公章。指本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组织)〕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职务章。指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组织)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组织)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子印章的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四条 本市电子印章管理遵循统筹推进、分级管理、规范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托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外,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主体

第六条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有关密码管理工作,对电子印章相关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电子印章标准化工作,促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活动中的互信互认。

  市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推进本市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数据局作为本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市数据局可以自行或委托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运营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备案、查询、变更、签章和验章等功能和服务,其中涉及的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密码检测认证有关要求。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数据局负责依托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推动本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相关社会化服务领域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

第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涉及电子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申请和注销的管理。电子印章制发部门与实物印章制发部门为同一部门。

第十二条 各区各部门应当加强本区本部门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促进电子印章互信互认。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印章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电子印章制作系统与提供电子签章、电子签章验证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独立部署。电子印章制作系统存在条块交叉的,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

第三章  申请、制作、备案与注销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应当参照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申请电子印章的程序和要求。

  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电子印章的,制发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流程。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应当明确各类电子印章制作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限等具体要求。

  依托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系统申请制作电子公章的,制作材料应包括:

  (一)电子印章制发部门同意电子印章申请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三)单位(组织)授权经办人申请电子印章的证明材料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机构数字证书;

  (五)印模相关材料;

  (六)市数据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制作电子职务章的,制作材料应包括:

  (一)单位(组织)的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设立登记证件;

  (二)单位(组织)出具的职务章申请材料;

  (三)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个人数字证书;

  (五)印模相关材料;

  (六)市数据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制作材料,市数据局对制作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查,核查通过后方可制作电子印章。制作前应确认申请主体身份真实、授权合法,严禁为虚假主体违规申请制作电子印章。鼓励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验替代纸质材料提交。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合法有效,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或者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电子印章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不超过电子印章所有者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可兼容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及各类政务业务系统。电子印章数据应包含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的数字证书。

  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无对应实物印章的,电子印章图像数据可以参照相近实物印章的印模规制。

第十九条 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市数据局应当对电子印章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发生电子印章停用、恢复等状态变更的,电子印章所有者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数据局备案。

  市数据局应当提供电子印章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组织)提交的印模信息应当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印模数据信息保持一致。

  市数据局应将单位(组织)提交的印模信息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印模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已有印模数据信息的,核查无误后方可制作;无印模数据信息的,应在电子印章制作完成后,及时将符合规定的印模图形推送至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市数据局应当核查单位(组织)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因电子印章有效期到期、电子印章载体损坏或者遗失、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失密等情形需要重新制作电子印章的,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向市数据局提出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流程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发生更名、解散、撤销、被吊销、破产、分立、合并等情形,应当注销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电子印章注销申请,市数据局根据电子印章制发部门的处理意见,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并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注销电子印章但未注销或者无法及时提出注销电子印章的,由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注销处理意见,市数据局对需要注销的电子印章进行注销并备案。

  电子印章所有者根据需要可以主动提出电子印章注销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电子印章制作、备案、变更、注销等操作记录,由市数据局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遵循“谁所有、谁控制,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当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使用权限、审批流程、操作规范,严防违规使用、滥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合同、凭证等各类电子文件进行签章;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使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电子印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

第二十六条 电子签章应当使用有效的电子印章,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电子签章过程信息应当被记录并保存,实现电子签章行为可追溯、可定责。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章验证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标准,核验电子签章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并核验电子印章在电子签章时的有效性。

  经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应妥善保管电子印章保护口令、密钥载体、认证信息等,定期更新口令,严禁转借、泄露、共享印章权限,因自身保管不善、操作失误引发的风险及损失,由电子印章所有者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互信互认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制作、电子签章和电子签章验证等系统。本市各级政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应统一使用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制作的电子印章开展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组织)已自建电子签章系统的,应按照统一技术规范,与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电子印章的互信互认与跨平台通用。

  依托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统筹管理电子印章的制作、备案信息,并按照电子印章编号、编码相关国家规范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互认体系,实现电子印章编码统一、信息共享、状态同步。

第三十条 积极推动本市电子印章与长三角地区及其他省市电子印章互信互认,打通跨区域办事电子签章验证通道。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在经营、合作、内部管理中规范使用电子印章,推动电子印章在合同签署、招投标、供应链、金融服务等场景深度应用,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办事效率。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印章管理全过程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的安全,并对收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信息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丢失。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使用和运维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采用通过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产品,支持商用密码算法与国标文档格式,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相关系统安全防护等级不低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信息系统运维安全审计,同时定期开展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和系统应急演练。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印章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作电子印章,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市数据局将违法违规制作的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关电子印章有效性的,由市数据局将涉及的相关电子印章标识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 电子印章所有者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盗用、非法制作电子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对电子印章相关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印章服务机构,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受本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委托,运营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上海市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本市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建设的,由电子印章制作系统、电子签章和电子签章验证系统等多个子系统组成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仅用于单位(组织)内部业务的电子印章,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制作和管理。

  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电子印章管理和应用活动。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领域电子印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附件:
相关链接: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 ©2001-2024 上海投资网
    投资咨询热线:+0086 (21) 68868336, 68868321
    info@shanghaiinves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