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10月28日   财税字〔1997〕133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一[ 1997]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结婚纪念保险   (二)为了明天寿险   (三)一生康宁人身寿险   (四)女性安康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个人储蓄养老金保险   (二)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三)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四)金手杖双增型终身养老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特约附加住院医药补贴保险   2、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3、附加手术保险保障   4、大学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大学生附加信院医疗补贴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2、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