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C 628.191:662.221 GB 4275-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黑索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黑索金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根据黑索金年产量,生产每吨黑索金废水和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年产量	废水排放量m3/t(产品)		黑索金排放量kg/t(产品)		 t	一 级	二 级	一 级	二 级	 5000	26	30	0.05	0.19	 2000	21	25	0.64	2.74	 500	23	30	0.64	2.16	 
 2.2 生产每吨黑索金酸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和酸性废水水质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年产量t	酸性废水排放量m3/t(产品)	酸性废水水质pH值	备 注	 5000	7.5	6.0~9.0	硫酸法	 2000	402	6.0~9.0	硝镁法	 500	402	6.0~9.0	硝镁法	 
 2.3 黑索金生产废水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一 级	二 级	 pH	6.0~9.0	6.0~9.0	 黑索金,mg/L	1.5	5	 
 3其他规定  3.1 工艺措施  3.1.1 采用直接硝化法生产工艺,主机的中间试样、黑索金酸性洗涤水、煮洗水(包括钝化产品煮洗水)必须回用,不得排放。  酸性过滤岗位生产的黑索金酸性洗涤水(除生产流散性产品外),应回用于结晶机稀释水或作煮洗机降温水;煮洗岗位生产的煮洗水应回用于洗涤酸性产品。  3.1.2 为了降低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对散落在地面上的固体黑索金应清扫搜集,尽量少用水冲;工厂内废水沉淀池应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和更换,清理出的沉渣应集中处理或销毁;对理化分析废水、冲洗地面水、检修洗刷设备等所产生的酸性水和工艺上回用剩余的废水,均应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方可排放。  3.1.3 根据现行生产工艺,对某些设备和工艺条件作进一步改进,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如真空泵水封水量大、酸度高,应设法将这部分废水回用:硝镁浓缩法大气冷凝器应逐步由直接冷凝改为间接冷凝,以减少大量酸性废水排放;要提高酸性产品水洗效率,避免煮洗不合格,以减少煮洗水的排放量;一般不应采取红白品同时生产的方法,以免导致副产物的大量排放。  3.2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废水量应每月测定一次,废水排放浓度应每周测定二次。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的分析方法是《黑索金工业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纯莉。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