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C 628.191:662.412 GB 4276-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雷汞工业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雷汞生产厂。  1标准的分级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雷汞废水中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1规定。  表1 g/kg(产品)  年产值	汞	铜	硫化物	氰化物	 一吨以上 一吨以下	0.006 0.008	1.5 2 1.	5 2	0.75 1 	 
 2.2 雷汞废气中单位产品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大于表2规定。  表2 g/kg(产品)  级别	汞	氧化氮	 	排烟筒高度20~30m	排烟筒高度>30m	输送至人烟稀少处排放	排烟筒高度20~30m	排烟筒高度 >30m	输送至人烟 稀少处排放	 一级 二级	0.1 2	0.2 4	1 10	100 400	200 800	500 2000	 
 2.3 雷汞生产排放的废水量,年产量1T和1T以上的工厂,不得大于110L/kg产品;年产量1T以下的工厂,不得大于150L/kg产品。  2.4 雷汞生产废气的排放量,不得大于200m3/kg产品。  2.5 雷汞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项 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采样位置	 汞, mg/L	0.05	处理设备排放口	 铜, mg/L	1	 	 硫化物, mg/L	1	 	 氰化物, mg/L	0.5	工厂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 mg/L	100	 	 pH值	6~9	 	 
 2.6 雷汞生产废气经过处理后,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级别	一级				二级			 排放形式	排烟筒高度20~30m	排烟筒高度	输送至人烟稀少处排放	排烟筒高度20~30m		排烟筒高度	输送至人烟稀少处排放	 		>30m				>30m		 汞mg/m3	0.5	1	5	10		20	50	 氧化氮,mg/m3	500	1000	2500	2000		4000	10000	 耗氧量	20	50	150	100		200	500	 
 3其他规定  3.1 每生产1kg雷汞,其主要原料汞的消耗定额如下:  3.1.1 雷汞年产量在1T和1T以上的工厂,汞的消耗定额不得大于0.8kg。  3.1.2 雷汞年产量1T以下的工厂,汞的消耗定额不得大于0.9kg。  3.2 雷汞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汞废水与其他不含汞废水应严格分开;含汞废水应集中排入废水贮存池或其他容器内贮存,经处理后,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分开排放。  3.3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雷汞、废击发药等含汞废渣,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处理。不得使用燃烧法进行销毁。由雷汞三废处理回收的汞和酒精,必须加以利用,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雷汞生产中的废水、废气排放量,每月测定一次;废水废气中污染物每周测定一次。  4.2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雷汞工业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长江电工厂、龙江电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俊、关恩保。  本标准委托兵器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