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C 628.191:661.25 GB 4282-84 (1984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198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硫酸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硫酸生产厂或车间。  1标准的分级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标准值  2.1 硫酸生产厂排放尾气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标准 		最高容许排放量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	硫酸雾	二氧化硫	硫酸雾	 		kg/t酸	kg/t酸	%	mg/m3	 第一级	两转两吸	3.40	0.10	0.05	42	 	其他流程	3.23	0.06	0.04	20	 第二级	两转两吸	5.42	0.20	0.08	84	 	其他流程	4.06	0.12	0.05	40	 2.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硫酸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以As计),mg/L	0.5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以F计),mg/L	15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以Hg计),mg/L	0.0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以Pb计),mg/L	1.0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d计),mg/L	0.1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以Zn计),mg/L	5.0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以Cu计),mg/L	1.0	 悬浮物,mg/L	200	 pH值	6~9	 3其他规定  3.1 当废水排入城镇、工矿区农村集中取水点上游时,其排放口距下游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0M;当排入取水点下游时,其排出口距最近集中取水点不得小于100M。  3.2 尾气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S02=2.86尾气C2 (1)  Q硫酸雾= V尾气C3×10-6 (2)  式中:QS02----尾气二氧化硫排放量,kg/t硫酸;  Q硫酸雾----尾气中硫酸雾(工矿SO3)排放量,kg/t硫酸;  C1----进转化器二氧化硫浓度,%;  C2----排放尾气中二氧化硫浓度,%;  C3----排放尾气中硫酸雾含量,mg/Nm3;  x----二氧化硫总转化率,%;  a----三氧化硫总吸收率,%;  V尾气单位硫酸产量排放尾气量,Nm3/t硫酸。  3.3 尾气排放烟囱高度应符合GB3840-83《制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高度。  3.4 采用水洗净化的硫酸厂(车间),排放污水量不得超过15m3/t硫酸,并严禁用稀释的方法使其达到排放标准。开停车时,二氧化硫浓度变化较大,必须采用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五日。  3.5 小于4万吨未建尾气治理装置的硫酸厂,1986年前暂按下列指标执行。限期治理,到1986年开始均按本标准执行。  最高允许排放量:SO230kg/t硫酸,硫酸雾180mg/m3。  3.6 冶炼烟气制酸流程只按表1高度的浓度执行。  3.7 改建、扩建厂按表1现有厂类型的标准执行。  3.8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要求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 二氧化硫、硫酸雾的取样点设在尾气排放烟囱的进口处;废水中砷、氟和重金属离子的取样点设在硫酸厂(车间)废水总排放口。  4.2 制订本标准所依据的分析方法是《硫酸工业废气、废水检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