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22.323 GB3550-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开发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陆上石油开发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分类  全国石油开发企业分为二类。  I油田。  II气田,高含盐油田。  2标准值  2.1石油开发生产废水(包括从地层开采到地面的废水和地面工艺掺水)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回注地层或用作工艺回掺水,未能回注或回用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其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开发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第一级	第二级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	占总废水量的百分数/ %	 Ⅰ	10	20	 Ⅱ	25	40	 
 2.2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	0.1	 3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1	 
 2.3石油开发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Ⅰ	Ⅱ	Ⅰ	Ⅱ	 1	pH值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2	石油类	10	10	30	30	 3	悬浮物	100	100	200	500	 4	挥发性酚	0.5	0.5	1	1	 5	硫化物	1	1	1	5	 6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3其他规定  3.1表2、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采样点,设在企业的排放口。  4.2一次采集水样,在24小时内测试完毕。  4.3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