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UDC628.191;655.54 GB3551-83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石油炼制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石油炼制企业。  1标准的分级、分类  1.1标准的分级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二级:  第一级是指所有新建、扩建、改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企业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是指所有现有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2标准的分类  全国石油炼制企业按加工深度和产品种类分为三类。  I类:燃料型炼油厂。  II类: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III类:燃料+润滑油+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2标准值  2.1全国石油炼油生产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量  	第一级	第二级	  	吨/吨原油	吨/吨原油	 250万吨以下	2	4	 250~500万吨	1.5	3	 500万吨以上	1	1.5	 
 2.2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毫克/升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按Hg计)	0.05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按Cd计)	0.1	 3	六价铬化合物(按Cr6+计)	0.5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	0.5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按Pb计)	1	 
 2.3石油炼油工业废水中一般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编号	项目	第一级	 	第二级	 	  	 	Ⅰ	Ⅱ	Ⅰ	Ⅱ	 1	pH值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6月9日	 2	石油类	10	10	30	30	 3	悬浮物	100	100	200	500	 4	挥发性酚	0.5	0.5	1	1	 5	硫化物	1	1	1	5	 6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3其他规定  3.1表1、表3中所列标准值,均指月平均值。  3.2每月监测的超标次数,应不大于总监测次数的10%。  3.3每次监测的测定值的超标幅度,应不大于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的50%。  3.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采样点,设在车间(或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含有一般有害物质的采样点,设在工厂的排出口。  4.2制订本标准依据监测方法是:《石油工业废水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小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石油工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