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DC 628.191:625.24 GB 5469-85 (1985年10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6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铁路货车洗刷废水(以下简称货洗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洗刷装载各类货物各种车辆的处所,但不适用于洗刷罐(槽)车的处所。  1标准的适用地区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渔业水域等特定地区,应执行相应地区的有关标准。尚未制订有关标准的地区、则执行本标准。  2标准值  货洗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货洗废水量高容许排放浓度和pH值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mg/L	0.05	 2	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mg/L	0.1	 3	总铬(以Cr6+±+Cr3+计) mg/L	0.5	 4	砷及其化合物(以As计),mg/L	0.5	 5	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mg/L	1	 6	pH值	6月9日	 7	悬浮物, mg/L	150	 8	氟化物, mg/L	0.5	 9	苯胺类, mg/L	3	 10	硝基苯类, mg/L	5	 11	硫化物, mg/L	1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以F计), mg/L	10	 13	生化需氧量(5d,20oC哦), mg/L	60	 14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mg/L	200	 15	挥发酚, mg/L	0.5	 16	有机磷, mg/L	0.5	 3其他规定  3、1铁路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控制、杜绝运输中危险剧毒物的撒、冒、滴、漏,避免车辆污染。  3、2表中所列标准值均指在货车洗刷处所排出口采用监测取得的数据。  3、3货车洗刷废水最高允许排水量为5M3/辆。  3、4为使货洗废水水质得到充分的均衡,在处理工艺中应有不少于3D停留时间的调节设施。  4废水监测  4、1货洗废水的污染项目中,PH值、悬浮物、化学耗氧量为每日监测项目。其他项目应根据所装载的货物品类、污染程度等情况进行监测。  4、2货洗废水的每日监测项目由洗刷处所化验室负责,并建立水量水质监测制度,应有完整记录,以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呈报有关部门。  4、3货洗废水的取样、样品保存、分析方法应按现行《铁路货车洗刷废水监测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桂庭、季心康。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