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09〕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建设项目,以及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的公共配套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担保机构外,其他申报单位需依法设立2年以上。   (一)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中小企业暂行标准》(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   3.项目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4.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1年底前建成。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止,担保机构已开展担保业务一年以上。   2.担保项目行业分布广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九大领域的中小企业发展效果明显。   3.支持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绩突出,2009年企业单户融资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占企业融资担保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单户贷款担保额低于800万元(含)的业务额超过1亿元。不足一年的担保业务按年折算。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计划担保的业务,上述比例和金额可放宽。   4.2009年融资担保金额(期初担保余额+当期新增担保额)达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5.2009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开展的专业服务业务符合产业发展需求,有专业服务的相关资质。   3.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50家,产业集聚度70%以上。   4.项目投资主要用于固定资产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5.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须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申报项目,企业应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立项或备案工作。   6.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2011年底前建成。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属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选择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提供电子申请材料与书面申请材料。   1.申报单位需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或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填写并提交。   2.申报单位应按照上报材料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区属单位向纳税地的区(县)经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由区(县)经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市属单位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3.书面申请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内容一致。   (二)区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0年6月2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应保存区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