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22/001e3741a2cc0d8ac59e01.xls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