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国税法〔201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落实放管结合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开展,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做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体验,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备案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网上审批备案”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书   2.“网上审批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受理通知书   3.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程序图   4.撤回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决定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6日     上海市税务系统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备案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促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落实放管结合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开展,更好地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的经验、做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体验,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务网上审批备案,是指纳税人对网上审批备案目录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税务机关网上备案后即行享受相关政策,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后审核和监管的办税方法。   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纳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涉税事项。   第三条(工作原则)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合规,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税务网上审批备案的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应当公开;   (三)统一规范,税务网上审批备案的办理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应当统一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税务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   市税务局行政审批和日常涉税事项改革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开展的统筹协调和对外公开。   业务处室负责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信息系统《业务需求》、风险监控指标和方案的编写,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的辅导培训和实施的后续监控,配合开展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各应用系统的测试和试运行。   各基层税务局负责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落实,并可就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的开展向市税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目录管理)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业务处室、各基层税务局应当严格根据目录范围实施网上审批备案工作,并确保相关事项线上、线下业务办理的同步、协调开展。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由市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   各基层分局、业务处室、推进小组可以就纳入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文件编写)   根据市税务局决定的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相关业务处室编写《业务手册》、《办事指南》、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和业务培训辅导方案,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   业务处室应根据事项的风险点,制定风险监控指标和方案,交市税务局风控中心,落实后续指标的编制和开发工作。   《业务手册》、《办事指南》根据上海市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模板编写,并在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该事项可以采用网上审批备案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文件提交)   业务处室将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业务手册》、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提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将《办事指南》、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方案提交纳税服务处。上述材料同时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八条(系统开发)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电税中心应在收到《业务手册》和信息系统《业务需求》后,及时与业务处室进行业务需求确认,并在确认后组织安排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工作。   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电税中心完成系统开发后会同业务处室进行系统操作测试。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自完成系统开发和测试后投入运行。   第九条(文件公布)   在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由市税务局统一公开相关事项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   第十条(培训辅导)   业务处室应在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完成相关业务培训辅导工作。   第十一条(事项的变更和清理)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的变更和清理参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审批和日常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信息反馈)   各基层分局应及时向业务处室报送在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网上备案)   纳税人登录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网上审批备案”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承诺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向其发出《“网上审批备案”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2),即可完成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备案,并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纳税人亦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审核程序类型)   税务机关对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实施备案后审核。   备案后审核分为一般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程序。(附件3)   第十五条(一般审批程序)   采用一般审批程序审核的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办税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办税材料按照《业务手册》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纳税人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不再另行制发税务文书,纳税人继续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经审查,纳税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制发《撤回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决定书》(附件4),责令纳税人停止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缴事宜进行处理。   备案被撤回后,纳税人要求继续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应当在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后,依法另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程序)   采用风险控制程序审核的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交相关办税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将业务处室制定的风险监控指标纳入风险监控范围。   对于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发现异常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核实情况,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制发《撤回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备案”决定书》(附件4),责令纳税人停止享受相关税收政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缴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事项解释权)   税务网上审批备案事项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具体操作流程由业务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