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经信法〔2015〕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裁量基准(节能执法类)》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