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人社就发〔2015〕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1255 | 1004 | - |  
| ≥35岁 | 1310 | 1048 | 838 |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 ≥45岁 | 1360 | 1088 | 870 |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