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国税法〔2015〕12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税务部门职能转变,规范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接收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表(通用版)   2. 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通用版)   3. 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4. 税务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用版)   5. 补正税务行政审批材料告知书(通用版)   6.准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7. 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通用版)   8.税务行政审批申请接收(通用流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