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沪经信技〔2015〕4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为做好2015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材料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评价材料的编写和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包括:   (一)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   (二)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3、4);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所有附件均可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http://210.13.115.28/index.jsp)下载。   二、评价材料填报程序   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部门,按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所属企业通过网上和书面并举的方式进行填报。   (一)网上填报   登录“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http://210.13.115.28/index.jsp),按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附件证明材料。网上填报开通日期为8月3日-8月25日。   (二)书面报送   企业网上成功提交相关材料后,应在线打印具有水印的评价材料,连同相关的附件证明材料(书面材料一份)交主管部门审核。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对企业递交的书面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书面评价材料和初审情况于9月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央在沪企业的书面评价材料直接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初审。   (三)企业如因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年度评价工作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凡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的(截止日期9月30日,以收到书面材料为准),将视作评价不及格,取消其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三、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填写《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表》(见附件5),并向主管部门递交变更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该附件可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平台”(http://210.13.115.28/index.jsp)下载。   四、联系方式及受理时间   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威海路511号1505室)。受理时间:8月26日-9月1日,9:30-16:30。   联系人:周冰沁、倪晓杰、张明辉    电话:61717673、61717672、23112782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